張貼日期: 2022-01-26 10:09:00 點閱:112
主旨:關於勞動部函知本(111)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
月18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(以下簡稱性工法)部分條
文,本年1月18日修正發布之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、第9
條、第15條條文,以及性工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
解釋等3案,請查照轉知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
1115419024號函辦理。
二、自本年1月18日起,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
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,
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,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
定辦理,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,或
其配偶分娩時,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
假7日,並得以時計;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,則仍依現
行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