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2-01-04 15:06:57 點閱:146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68193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避免民眾違規臨停造成交通阻塞之情事,各直轄市、縣(市)警察局,審酌轄內警(民)力及各級學校所提之需求等實際狀況,適時規劃勤務派員加強校園周邊重要路段、路口之交通疏導及違停取締,協助學校導護人員進行交通導護工作,以共同維護學生通學安全及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。
三、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,學校之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得於學校周邊倘發現違規之人車,得依規定簽證檢舉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之違規車輛,以維護學校周邊交通暢通及學生通學安全。